薛鋼:發揮稅收力量 推進共同富裕
稅收事業是黨和國家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為推動稅收改革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實際上,稅收被視為消除共同富裕障礙、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扎實推進共同富裕的進程中,需要稅收發揮更加有效的作用,在未來的改革與優化中,需要堅持以下思路:
優化一體化的涉稅信息
無論是實現收入分配的合理性,還是減少收入分配的差異性,都需要真實、可靠的信息基礎。因此,如何準確地掌握自然人乃至關聯方的收入、財富涉稅信息狀況,是通過稅收調節實現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工作。然而,征納信息不對稱是所有稅種征管中遇到的難題。當前社會經濟形態發展日新月異,伴隨著收入來源渠道和收入形式多元化,個人收入隱性化,征納信息的不對稱與不完整,稅收調節作用將難以發揮。而從近期各省稅務機關披露的自然人涉稅案件來看,均反映出收入信息與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對于稅收調控超高個人收入的重要性。
要真正增強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在現有稅收機關自然人收入與財產信息管理基礎上,國家層面應該建立相對獨立、共享開放的自然人信息專管機構,這里的信息不僅僅指涉稅信息,還應當囊括自然人納稅人與經濟相關的所有綜合信息,例如房產、股票、基金、戶籍、社會保障、教育、保險、車輛等多種信息。不僅稅務部門能夠從該機構獲取涉稅信息,其他部門有需要時也可從該機構獲取相關信息,從而為共同富裕的實施與測量提供標準。
堅持精準化的稅收理念
需要明確的是,通過稅收工具調節收入分配的目標應該符合共同富裕的初衷。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更不是平均主義,而是制度保障下的共同富裕。按照這樣的理解,通過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實現共同富裕,在調節目標導向方面應該避免以下兩個誤區:
不能單純以稅收累進程度判斷調節功能的成效。例如,對網絡主播的補稅、處罰事件,所引發的第一反應是,需要將這些超高收入群體所適用的稅率提升到更高的水平,即應該再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負擔的累進程度,好像稅收制度的累進程度越高就越能反映出對“共同富!钡呢暙I。需要指出的是,共同富裕仍然應該允許存在適度的收入與財富差距,仍然需要相應的收入差異激勵,因為貧富均等可能導致整個社會失去奮斗的動力,單純以提高稅收累進性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做法不一定是最佳的。因此,不建議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而應該在現有稅率水平上,按照征收范圍進行結構調整與優化,甚至可以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更多通過稅收征管的精準治理實現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
不能單純以稅收規模高低衡量調節功能的成效。目前,居民收入主要來源于資本、財產或勞動等多種生產要素,勞動要素收入份額不高是導致我國收入分配缺乏公平性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而言,高收入者收入更多以資本、財產要素收入為主,而中低收入者收入以勞動要素收入為主。從理論上講,政府對資本要素收入征稅時,會更多減少高收入者的收入;當政府對勞動要素收入征稅時,會更多減少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因此,對高收入群體進行稅收調節,必須體現出精準性的稅收制度設計理念。以個人所得稅為例,如果來自高收入群體的稅收規模變得很大,但是主要來自其勞動所得,而放寬了對資本、財產所得的征收,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調節就是成功的,可能還會出現南轅北轍的情況。
完善多元化的稅收制度
在初次分配領域營造高效與創新的市場資源配置環境。共同富裕必須建立在高質量發展的基礎之上。一方面,需要增強市場經濟主體的活力,尤其是在面對近年來的經濟下行壓力,要把穩增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階段性減稅措施和制度性稅制安排相結合的做法。例如,通過延續實施扶持制造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減稅降費等政策,為企業提供現金流支持、促進就業消費投資,為市場主體營造更加積極的低稅環境與制度預期,提高市場資源配置的主動性。另一方面,需要增強市場經濟主體的創新能力,通過稅收激勵政策引導,進一步推進科技創新,促進產業優化升級。例如,加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施力度,將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比例從75%提高至100%,對企業投入基礎研究實行稅收優惠,并完善設備器具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形成有助于社會創新的稅收環境,為共同富裕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基礎。
在再分配領域調整不同要素報酬之間的稅收汲取程度。整體思路應該是降低勞動報酬的稅收負擔,提高資本、財產收益的稅收負擔。由于不同稅種的調節方式和調節作用存在差異,應盡快健全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主體的直接稅體系,逐步提高其比重。因此,間接稅方面,應通過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提升稅率、調整征收環節等方式加強消費稅對超高收入群體在消費環節的調節效應。直接稅方面,建議擴大個人所得稅方面綜合所得征收范圍,將更多財產性收入、資本性收入納入累進稅率體系,并加強資本要素收入較高群體的稅源管控,通過稅收征管能力的提升讓高收入群體承擔更多的稅收,進而為降低勞動要素收入稅收提供空間,例如,適時把經營所得并入綜合所得,并適當降低綜合所得的最高稅率水平。
在三次分配領域增強稅收制度對于高收入群體的社會責任引領。第三次分配是社會主體自主自愿參與的財富分配,更多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過慈善捐贈而進行的分配。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慈善事業取得較大的進步,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不僅慈善資金規模還存在差距,而且社會公眾對于慈善事業也缺乏足夠的自覺和熱情。從稅收角度看,可能存在三個方面的制約:一是財產稅體系中缺乏類似遺產稅、贈與稅的稅種,高凈值群體在代際財富轉移方面會更多選擇家族傳承而非社會公益;二是慈善支出所形成的稅收抵免額度較低,且跨期抵扣時間較短,與國際社會相比有較大差距;三是限制條件較多,程序較為復雜,從而增加了捐助群體的時間成本,容易影響捐贈積極性,使稅收對于慈善捐贈的激勵作用弱化。目前,雖然在短期內不能征收遺產稅、贈與稅,但是應該在捐贈稅制方面加以優化,通過擴大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度、延長跨期扣除時間、簡化相關程序管理,促進社會慈善事業的發展,提升超高收入群體的社會責任觀念。
強化規范化的稅收征管
稅收征管能力是稅收制度改革能否實現調節目標的“把柄”,稅收征管對要素收入份額的影響,主要來自對間接稅和直接稅不同的稅收征管水平所產生的稅收負擔差異。相對而言,間接稅稅源相對容易監控,更容易征收,這將進一步強化間接稅降低勞動要素收入份額的效果;反之,直接稅征收則相對困難,如果不能有效提高征管能力,則極有可能導致納稅遵從度弱的人少繳稅、納稅遵從度高的人多繳稅,進而導致對超高收入群體的“逆向調節”。
因此,尤其對于高收入群體的稅收調節更不應忽視稅收征管的作用,應統籌考慮稅制結構、稅種設計和稅收征管的綜合作用,通過稅收征管能力的提升讓超高收入群體承擔更多的稅收。依據2021年中辦、國辦發布的《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建議》的部署,相對于其他收入群體,高收入群體普遍具有社會地位較高、綜合素質較強、社會信用敏感性更強的特征,在稅收征管中更應該具有指向性。
首先,稅收征管應更加關注對納稅人行為的洞察,通過行為洞察了解納稅人行為發生的原因,有效地激發納稅人納稅遵從,防止重視不足、無心之失和逃稅等行為發生。其次,通過更好的服務與監管制定政策或征管辦法來避免欠稅的發生,真正落實以“數據集成+優質服務+提醒糾錯+依法查處”為主要內容的自然人稅費服務與監管體系,或者在納稅人確實發生欠稅問題的情況下,再針對高收入群體的特性情況采取針對性的干預措施。然后,推進社會信用管理,在納稅人信用記錄基礎上,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加強協同監管并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形成對高收入群體的社會威懾力。最后,由于高收入群體存在資產眾多、交易模式復雜和逃避稅渠道便利等問題,應設立專門的稅收相關部門和項目團隊。對持有大量資產的納稅人進行規范管理與合理監管,將持股公司和交易相關公司作為一個綜合體進行統籌管理,尤其需要加強對平臺經濟、數字經濟等新興商業模式的服務與監管。
。ㄗ髡呦抵心县斀浾ù髮W財政稅務學院副院長、教授)